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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拉越客属公会朋尼逊路五哩及老路十四哩义山管理细则
本会为便利管理朋尼逊路五哩及老路十四哩义山,特定管理细则如后,俾全体会员共同遵守之。
第一条:本义山坟场是按照本会发展计划循序分区开发, 每区坟位事先须经本会派员测量编列号码, 立定界柱,并订明面积及价格,始供申请购买。
第二条:凡本属人士欲申请购买本义山坟位者,应事先与本会执行秘书接洽,一经决定则须详实填妥申请表格,送交本会登记存案,并付清坟位全部款项, 取得本会正式收据方为有效。
第三条:本义山坟场依照山形地势划分特别, 优等,甲等,乙等, 丙等及丁等六等级。凡购买特别, 优等,甲等位者, 可依经由本会划定而未为他人申请购买之穴位随意选择, 但不得申请购买两穴以上合并为一穴之用。凡购买乙等, 丙等,丁等位者须依照本会编定之号码, 不得任意挑选,亦不得同时申请购买两穴以上合并为一穴用。
凡本属人士有不幸身故,而家境贫寒者,得由其亲属向本会填具申请书, 并经本会会员二人签名证明书实,可由本会批准拨给抚恤金一百元, 以作购买丁等穴位之用。
第四条:凡在本义山申请购买坟位营建坟墓或生基者,其圹穴深度离原有地面不得烧过四尺,四周坟框之高度不得超过原有地面一尺, 坟堆泥土不得高过坟框两尺,并不的擅移界柱或越界取土。
凡建墓碑高度不得超过原有地面五尺,除墓碑外,不得建筑任何形式之亭台楼阁等。凡承建坟墓者应负责将坟地号码勒入后土碑面。
第五条:未经本会划定开发之坟场或未经编订坟位之空地, 不得自行选择穴位。福德祠前面广场及后面屏山为本会保留公地,永久不得作为坟位之用。经已申请购定之穴位不得擅自转让,如遇特别情况而必须转让者,须将该坟地退还本会,而其所交之款额则应作八成领回,若已建生基者, 本会不偿还建筑费。
第六条:凡欲在本义山长期经营承建坟墓工程者,须事先向本会填具申请书,经批准后即须缴交按柜金贰佰元正,不再承建坟墓时得申请领会按柜金。 临时承建者须交按柜金贰拾元,承建工程完成后可申请领回,每一坟墓工程承建人其佣用工作人员不得超过六人。
第七条:凡在本义山承建坟墓工程者在动工之前须遵守义山管理人知指示,依照本会所规定之尺度, 界线及位置建筑, 如有违反本细则之各项规定者, 其当事人及承建人均需负责拆除其违例建筑物及赔偿由此而引致之一切损失。
第八条:坟墓工程承建人尚有违犯本细则, 经本会调查属实,其所交按柜金应予没收, 拨予本会作慈善用途。 该违章承建人须经一年后方得重新申请承建坟墓准字, 再次违犯者永久取消其申请权, 承建人不得佣用会犯本细则之任何人士。
第九条:本会议山管理人守则:(一)管理人在每一坟墓动工前须亲自前往指示本会所规定之尺度, 界线,位置及周围坟堆之高度。 (二)在每穴坟墓工程完成时, 义山管理人须前往勘查是否符合本会所规定之细则,并将周围界线木椿打入原有椿位,高出地面一寸。
第十条:本细则如有未尽善处,得由本会执行委员会修订之。
第十一条:本细则经本会执行委员会通过后实施之。
公元一九七零年十月一日订立。
公元一九七一年二月六日修正通过。
公元一九七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修正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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