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客联青首届理事会阵容:

团长: 黄俊康(砂客青团)
署理团长: 叶世勇 (美里客青团)
副团长: 江幼德(斯里阿曼客青团),潘金松(诗巫客青团), 张建春(民都鲁客青团)
秘书: 黄伟庭(砂客青团) 副秘书: 杨明发(民都鲁客青团)
财政: 蔡胜义(砂客青团) 副财政: 罗维文(诗巫客青团)
文教: 余奕诚(英吉利里客青团)副文教: 朱昌禄(美里客青团)
福利: 陈宏源(巴南客青团) 副福利: 刘元顺(石山客青团)
经济: 郑瑞通(斯里阿曼客青团)副经济: 巫德发(巴南客青团)
康乐: 李恩光(石山客青团) 副康乐: 保留(林梦客青团)
联络: 余健辉(英吉利里客青团)副联络: 保留(林梦客青团)

砂拉越客家公会联合会青年总团章则

(一) 名称

本组定名为 砂拉越客家公会联合会青年总团。

(二) 地址

本组设在本会会所内。

(三) 释名

本会即砂拉越客家公会联合会。
本团即砂拉越客家公会联合会青年总团。
本会理事会即砂拉越客家公会联合会理事会。
团委即本团团委会。

(四) 宗旨

(甲) 协助推动本会所定之宗旨。
(乙) 团结本会属下客属会青年团之青年会员与同乡,谋求彼等之福利。
(丙) 推动客家青年从事乡团,文教,福利,康乐等活动,承传与发扬客家精神。
(丁) 通过各项活动来培训本会领导人才。

(五) 团员

  1. 本团团员系以本会属会青年团为单位。
  2. 凡获注册之本州客家公会,一经获准成为本会会员, 其青年团既可申请入团。
  3. 申请者,须先填具有本团所制定之申请表格提交本团, 经本团理事会审查核准通过接纳, 并依章缴交入团基金及入团费, 即为本团团员。
  4. 团委会有权拒绝任何入团申请,而不必说明理由。

(六) 团费

  1. 凡经团委会通过接纳之团员,须缴交入团基金一百元及常年团费一百元。
  2. 凡团员在代表团员大会召开三十日之前,必须缴清常年会费。

(七) 权利

依章缴清会费之团员得享受下列权利:

  1. 其所推派之代表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
  2. 在大会中有发言权及表决权。
  3. 可参与各活动及所规定之一切权益与设备。
  4. 提供各项有益同乡及兴革本组之建议。

(八) 义务

本团团员应尽下列之义务:

  1. 遵守本团章则及大会通过之一切议决案。
  2. 协助发展团务。
  3. 依期缴纳常年团费。
  4. 委派代表出席团员代表大会或特别团员大会。 尚若其代表被选为团委(理事), 不得无故推卸。
  5. 入本团经费不足或有特别之需要,可由团委会决定向团员征收特别捐或募捐。

(九) 退团

凡团员欲退团时,须于前三个月前以书面通知本团团委, 并缴清一切应缴之款项。 惟不得要求退回其以往所有之捐献或向本团追讨任何产业或赔偿。

(十) 开除团籍

凡团员有损本团之信誉及违反本团之章则者, 本团理事会有权革除其团籍。被开除团籍者,有权在三十天内以书面向本会理事会上诉。本会理事会之决定即为最后只决定。被开除团籍者,应清还一切之财物。惟不得要求退回其以往所有之捐献或向本团追讨任何产业或赔偿。

(十一) 团员代表大会

本团由砂拉越各注册客家公会属下青年团联合组成。 每个属团可委派二名当然代表及若干名普通代表出席团员大会。惟主导公会之青年团则可多委派一名代表。在团员代表大会上,由各属团各推派当然代表组织团委会(理事会)。

(十二) 团委会

团委会设正主席一名, 署理主席一名,副主席三名,正副秘书各一名, 正副财政各一名,正副文教各一名,政府福利各一名,政府经济各一名,正副康乐各一名,正副联络各一名。为方便于工作进行, 秘书与财政两职,有获选主席所属之青年团代表担任之。

(十三) 代表大会职权
本团以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如下:

  1. 选举团委会
  2. 通过团员单位所提呈之提案
  3. 修改本团章则

(十四) 团委会职权

  1. 执行与办理代表大会之议决案
  2. 定期召开代表大会或特别代表大会
  3. 大会举行时,负责招待各代表之膳宿及代洽代表之住宿地点
  4. 在必要时,有权制定条规来督导小组之成立与运作, 以进行某种特别任务。 亦有权委任组委及增加小组之组员。
  5. 团委会认为必要时,有权推行任何活动及筹措经费, 亦贯彻本团之宗旨。
  6. 团委会各组委职权如下:
    • 团长
      1. 执行及办理大会议决案
      2. 代表大会为当然主席及主持团委会一切会议
      3. 对外代表本团
      4. 张观印信签署与保管重要文件
      5. 连同财政及秘书签署银行支票
    • 署理团长
      协助团长处理一切会务,在团长缺席时代行其职权
    • 副团长
      协助团长及署理团长处理一切会务。在团长及署理团长缺席时代行其职权
    • 秘书
      1. 执行团委会与团员大会之议决案
      2. 大会举行时以书面报告全年团务活动
      3. 连同团长及财政签署本组支票及其他文件
    • 副秘书
      协助秘书职务,如秘书缺席时得代行其职权
    • 财政
      1. 保管本团契据,现金与银行支票等记录本团所有来往账目,并确保无误
      2. 每次团委会及团员大会时,须呈书面财政收支报告
      3. 连同团长及秘书签署本组银行支票。
    • 副财政
      协助正财政处理事务,如正财政缺席时得代行其职权
    • 文教
      负责推动教育,文化与艺术活动
    • 副文教
      协助正文教处理事务,如正文教缺席时得代行其职权
    • 福利
      负责处理团员之社会,福利事务与团委会有关之福利事务
    • 副福利
      协助正福利处理事务,如正福利缺席时得代行其职权
    • 经济
      负责处理有关经济事务之发展
    • 副经济
      协助正经济处理事务,如正经济缺席时得代行其职权
    • 康乐
      负责处理团员之团康与体育活动
    • 副康乐
      协助正康乐处理事务,如正康乐缺席时得代行其职权
    • 联络
      负责团员之间的联络及对外的宣传工作
    • 副联络
      协助正联络处理事务,如正联络缺席时得代行其职权

(十五) 财政规定

  1. 本团收入财源如下:
    1. 入团基金
    2. 年捐
    3. 特别捐
    4. 母会拨款
    5. 自动捐
  2. 财政得於任何时期保存不超过三百元之现款,凡超过此数额应存入本团所指定银行户口。
  3. 本团支票或提款通知书,应由团长,秘书及财政三人联合签名并加盖本组印章,方为有效。
  4. a) 本团支出款额一次超过三百元, 须经团长批准。
    b) 如一次超过一千五百元,则须经过团委会批准。
    c) 如一次超过一万元,则须经团员大会批准。
  5. 本团收入与资产,只得用於谋求达成本团宗旨之开销,如付还团委受薪职员或任何为本团服务者之工资。但决不能被用为缴付任何团员遭法庭判决之罚款或赔偿团员。
  6. 本团不涉及任何政党政治活动或将基金作为政治目的用途。
  7. 本团财政年度结束后,财政须尽早备就收入与支出报告表, 并交内部查账及本会所指定之审计师审查。经审查之账目,须提交团员大会批准。

(十六) 选举

团委会在代表大会,由各属团所委派之两名当然代表组成。 惟获选为团长之属团则可派多一名代表任团委。各职位选举可直接提名方式或复选会议所决定的任何选举方式选出。

(十七) 任期

团委会任期为两年一届。团委的连选连任, 唯团长,秘书及财政不得连任超过两届(四年),除非获得出席常年团员代表大会或特别团员大会之三分之二属会代表通过议决案,已取消此项限制

(十八) 会议

  1. 长年代表大会由团长主持。在每年首三个月内召开, 并在团长所属公会为举行地点。
  2. 特别团员大会可在下列情况下召开:
    1. 团委会认为必要时。
    2. 最少四个公会青年团的书面请求及说明召开会议之目的。
  3. 由属会团员要求召开之特别团员大会,应在接获要求后三十天内举行。
  4. 特别团员大会之通知书与议程, 应由秘书于开会前十五天发给属团团员。
  5. 特别团员大会的召开,除本章则规定之法定人数外,提出召开此项会议之全体团员出席下, 方为有效。 若未符合此项要求或提案被否决时, 在一年内不得要求召开会议讨论相同之提案。
  6. 秘书须于出席常年代表大会前三十天及特别团员大会召开前三十天,将列明开会时间,地点,日期,议程及提案之开会通知书寄给全体公属团。
  7. 任何团员代表大会之法定人数,除特别团员代表大会之规定外,不论出席代表大会人数多少,其法定人数为二分之一公会属团团员。
  8. 团委会会议最少每六个月举行一次或者一年至少两次。由秘书以团长之名誉在会议召开前三十天发出开会通知书予团员。团委会会议之法定人数为团委人数之一半。
  9. 不足法定人数之会议, 不可议决任何议案。
  10. 任何会议的召开,在规定时间逾一小时后, 任不足法定人数,会议将取消。若是常年团员代表大会,团委会将延期召开。延期会议之召开日期将由团委会决定之。 惟不得超过三十天。延期会议的召开在规定时间内逾半小时后, 仍不足法定人数时, 团长可主持会议之进行, 议决所预定之各项事项。若团员代表大会,则无权通过修改章则或影响团员之提案。
  11. 各属团可委派两名当然代表,唯主导公会之青年团则可多委派一名当然代表。 之后,每五十名团员可推派一名代表出席团员大会。为每个公会青年团团员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为限。

(十九) 稽核

由出席团员大会之代表中,选出一位查账进行内部稽查,并向团委会提出报告。惟不得由团委兼任查账。其任期为两年。本团之会计年度为每年之正月一日开始。

(廿) 修改章则

  1. 本团章则经团员大会三分之二属团团员出席通过,方得修改之。
  2. 修改后之章则,必须成交本会理事会批准。

(廿一) 解散

  1. 本团不可自动解散,除在常年团员大会或特别团员大会中获得五分之四成员通过, 或母会理事会一致通议决,方可解散。
  2. 本团解散时,其合法之债务, 应全部清偿,其剩余之资产则交由本会理事会决定如何处理。

(廿二) 本章则释义以本会理事会之解释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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