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 名称
    本会定名为「砂拉越客属公会」. 以下简称为「本会」.
     
第二条 : 注册通讯地址
    本会注册通讯地址为砂拉越古晋金玉路34-36 号三楼, 邮区编号为九三一五零. 除非得到社团注册官之许可, 否则不得更改之.
     
第三条 : 宗旨
   

本会宗旨为--

  1. 联络会员情谊.
  2. 促进会员互助精神.
  3. 增进同乡福利及参与农工商业投资.
  4. 赞助社会慈善公益, 推动文化及教育事业.
  5. 接收热心人士之捐献与购置产业及其他设备以推行本会之活动.
     
第四条 : 会员
   
  1. 凡居住在砂拉越的客家人士, 年龄在十八岁或以上, 不拘男女与宗教信仰, 品行端正者, 均得申请为普通会员 (以下简称会员)
  2. 凡缴足一佰元年捐及入会基金之会员, 即为永久会员, 无须再缴年捐.
  3. 凡居住在砂拉越的客家人士, 均可申请本会附属会员 (Associate) 而无须缴交入会基金及年捐. 附属会员无投票权亦不得担任本会职员, 但得享受本会义山借用权, 婚姻注册及遗产签证之服务.
  4. 在这项条款下, 本会会员将分为普通会员(Ordinary Member) 与永久会员 (Life Member).
     
第五条 : 入会手续
   
  1. 申请入会须由二名会员介绍, 申请书填就后呈交秘书长, 由其尽早提呈执委会批准. 执委会可拒绝任何申情书而不须说明理由.
  2. 申请书被批准, 申请人缴交入会基金及年捐后即正式成为本会会员, 并得享受会员之各种权利.
     
第六条   会员义务
   

本会会员应遵守下列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 细则及一切议决案.
  2. 介绍同乡入会.
  3. 按时缴交入会基金及年捐.
  4. 倘被选为执委, 不得无故推卸.
  5. 如本会经费不足或有特别之需要时, 可向会员徵收特别捐或募捐.
     
第七条   会员权利
   

凡会员均有下列权利--

  1. 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
  2. 开会员大会时有发言权.
  3. 有动议及表决权, 可参与各项文教, 福利组织, 义山借用权及本会所规定之一切权益及设备.
  4. 提供各项有益同乡及兴革本会之建议.
     
第八条   会员名册
    本会应保存一份会员名册, 详载下列事项--
1. 会员编号 6. 出生日期与地点
2. 入会日期   7. 性别
3. 姓名   8. 职业及任职地址
4. 身份证号码   9. 国籍
5. 住址    
     
第九条  

更换地址

    会员更换地址应尽早通知秘书长, 否则凡信件, 传单或通知书之类, 寄至其最后之登记地址, 即算有效寄发或送达, 并被认为收妥.
     
第十条   退会
    会员退会须予秘书长一个月之书面通知并缴清一切应缴款项.
     
第十一条   开除会籍
   
  1. 凡会员或执委不遵守本会章程, 细则或议决案或行为不检有损本会信誉者, 执委会有权警告之; 必要时可议决革除其执委资格或其会籍.
  2. 任何会员或执委不服执委会之决定可在卅日内提出书面上诉, 要求召开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之决定即是最后之决定.
     
第十二条   失去会籍之后果
    凡会员不论退会或被开除后, 则失去对本会资产与资金之享有权利, 所缴交之入会基金与年捐及捐献不得退还.
     
第十三条   入会基金
   
  1. 入会基金--拾元
  2. 年捐--拾元
  3. 永久会员--壹佰元
  4. 年捐须同年之首六个月内缴清.
  5. 凡会员拖欠三年以上年捐者自动失去其一切会员权利, 直至缴清欠款后才予恢复.
  6. 特别捐得由执委会通过向会员募捐.
     
第十四条   执行委员会
   
  1. 执委会由下列27名委组员成并于两年一度常年大会中选出.
                 
    会长 一名      
    署理会长   一名   文教   一名
    副会长   三名   副文教   一名
    秘书长   一名   公关   一名
    副秘书长   一名   副公关   一名
    财政   一名   青年事务   一名
    副财政   一名   副青年事务   一名
    华文书   一名   妇女事务   一名
    国文书   一名   副妇女事务   一名
    英文书   一名   康乐   一名
    福利   一名   副康乐   一名
    副福利   二名   委员   二名
                 
  2. 执行委员会之职责为处理与督察日常会务遵循大会指示及订定之政策, 以执行各种有关本会事项. 执委会应向会员大会呈交上年度工作报告.
  3. 如遇紧急事项须要执委会批准而未召开会议时, 秘书长可以方式以获得该项批准, 事后应把决定提交执委会覆准存案.
  4. 凡执委无故连续三次缺席执委会议又无告假或俱函说明理由者当辞职论.
  5. 凡遇执委辞职或逝世或丧失资格, 其空额应邀请最近一届选举中获得最多票数之候选人递补之, 若无适当人选或其拒绝就职时, 执委会有权委任本会其他会员填补, 任期至下届选举为止.
  6. 执委会应指导各执委办理本会会务. 执委会得委任受薪职员或区代表. 如本会认为有良好或充足理由时, 执委会有权罢免或重新委任受薪职员或区代表. 区代表之任务为协助本会推行一切会务活动如鸠收年捐,捐款及负责连络等.
  7. 执委会有权订立任何细则或条规以便执行会员大会之议决素案或推动会务之活动.
  8. 在不抵触会员大会所订政策范围内,执委会所作之决定或所制订之任何细则或条规全体会员应遵守之, 除非该项决定为会员大会所推翻.
  9. 执委会有权聘请任何顾问或专家.
     
第十五条   职权
   
  1. 会长代表本会对内外一切事务, 保管本会印章, 会议时为当然主席, 并有取决权, 连同秘书长签署覆准会议记录, 同时为本会义山小组当然主任.
  2. 署理会长协助会长执行职务, 如会长缺席时, 得代行其职.
  3. 副会长协助会长及署理会长执行职务. 如他们缺席时, 由一位指定之副会长代执行其职权, 开会时并以先到之副会长为主席.
  4. 秘书长执行执委会与会员大会议决案, 接受会长, 署理会长或副会长指示处理本会一切来往文件及记录.
  5.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执行职务. 如秘书长缺席时, 得代其执行职权.
  6. 财政保管本会契据, 现金及银行支票等, 记录本会所有来往账目, 并确保无误. 每月须将上个月之收支账目公布于布告栏内.
  7. 副财政协助正财政处理事务. 如正财政缺席时, 得代其执行职权.
  8. 华文书负责处理本会一切有关之华文文件, 记录及翻译工作.
  9. 国文书负责处理本会一切有关之国文文件, 记录及翻译工作.
  10. 英文书负责处理本会一切有关之英文文件, 记录及翻译工作.
  11. 福利负责处理本会福利, 慈善及义山事务, 协助会员办理庆丧事事宜.
  12. 副福利协助福利执行职务. 如正福利缺席时, 由其中一位指定之副福利代其执行职权.
  13. 文教负责推动文化活动及办理奖, 助, 贷学金等一切事宜.
  14. 副文教协助文教执行执务. 如正文教缺席时, 得代其执行职权.
  15. 公关处理本会一切内外交际及连络工作.
  16. 副公关协助公关执行执务. 如正公关缺席时, 得代其执行职权.
  17. 青年事务负责处理有关本会青年事务及协调本会与青年团之活动.
  18. 副青年事务协助青年事务执行执务. 如正青年事务缺席时, 得代其执行职权.
  19. 妇女事务负责处理有关本会妇女事务及协调本会与妇女组之活动.
  20. 副妇女事务协助妇女事务执行执务. 如正妇女事务缺席时, 得代其执行职权.
  21. 康乐负责推动健康活动, 举办及鼓励学习各种球类及体育活动.
  22. 副康乐协助康乐执行执务. 如正康乐缺席时, 得代其执行职权.
  23. 委员协助负责执行一切所授权处理之事务.
     
第十六条   选举及任期
   
  1. 本会执委会任期为两年, 执行职务至下届执委会组成为止. 执委得连选连任, 唯会长, 秘书长及财政不得连任超过两届 (即四年).
  2. 选举以提名竞选方式进行, 每两年在会员大会进行选举一次.
  3. 竞选者应向秘书处领取提名表格填具, 并由一名会员提议, 一名附议, 在会员大会七天前, 提呈秘书处.
  4. 选票在会员大会上当众发出, 一人一票由会员亲自领取及投票; 别人不得代领代投.
  5. 由执委会选出五名选举委员会委员, 全权员负责主持. 选举委员会委员必须是非参加竞选者.
  6. 选举委员会在选举完成后即告解散.
  7. 选举委员会有权拒绝任何不合手绪之提名表格.
  8. 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当众宣布, 得票最高之27名竟选者将中选为执委.
  9. 委员选出十四天内须进行复选以便分担章程第十四条之职务.
  10. 新旧执委移交手续应在复选后十四天内举行.
     
第十七条   会议
   
  1. 常年会员大会
    1. 本会以全体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关, 出席会员大会至少须有全体会员半数或执委会人数之双倍, 以其较少者为法定人数.
    2. 凡届预定开会时间逾三十分钟, 出席会员不足法定人数, 会议应即展期, 执委会应于卅日内再行召开. 如在第二次开会逾时卅分钟后出席会员仍不足法定人数, 在场会员有权进行处理事务, 但无权修改本会章程或作影响全体会员之决定.
    3. 常年会员大会应于每年三月底之前举行, 应处理下列事项:
      (甲) 接收经由秘书长提呈之会务报告.
      (乙) 接收经审核之年账及财政报告.
      (丙) 每二年选举执委, 委任审计师及产业理事.
      (丁) 其他事项.
    4. 常年大会之会议通知书须列明开会日期, 时间, 地点及议程, 并由秘书长于开会前不少过十四天发给全体会员.
    5. 上年度大会记录及已经审核之账目应置于本会布告栏内展示, 其副本应备存于本会办事处.
  2. 特别会员大会
    1. 特别会员大会可于下列情况下召开:
      (甲) 如执委会认为有必要, 或;
      (乙) 由会员人数不少过五十名联名以书面要求召开会员大会, 并提出召开大会之目的与理由. 联名以书面要求之会员必须大多数亲自出席.
    2. 由会员要求召开之会员大会, 应于接获要求后卅日内举行.
    3. 特别会员大会之通知书与议程, 应由秘书长于开会前七日发给全体会员.
    4. 本条文1(A)及(B)有关常年大会法定人数之规定, 亦适用於特别会员大会, 但如逾开念会时间半小时仍不足法定人数, 则会员要求召开之特别会员大会应即取消, 六个月内不得要求召开讨论同样事项之另一特别会员大会.
  3. 执委会会议
    1. 执委会至少每三个月开会一次. 开会通知书最迟须於三日前分发给全体执委.
    2. 至少要半数执委出席会议, 方为法定人数.
    3. 会长认为必要或最少三份之一执委联名要求, 得随时召开执委会议, 唯至少需有半数之联名要求之执委亲自出席方得进行.
  4. 议决案
    除非本章程特别之规定, 否则本会所有会议讨论之问题, 须获得超过半数出席者通过方为有效, 如遇同票数, 则取决於会长.
  5. 任何会议进行之始, 必须要有足够的法定人数, 才能进行处理事务.
     
第十八条 : 财政规定
   
  1. 本会收入财源如下:
    1. 入会基金
    2. 年捐
    3. 特别捐
    4. 自动捐
    5. 产业收益
  2. 财政得於任何时间, 保存不超过五百元之现款. 凡超过此数额, 应於一周内存入本会所指定之银行.
  3. 本会支票或提款通知书应由会长, 秘书长, 财政三人联合签名并加盖本会印章方为有效.
  4. (a) 本会支出款额一次超过伍佰元, 须经会长批准.
    (b) 如一次超过叁仟元, 则须经执委会批准.
    (c) 如一次超过伍万元, 则须经会员大会批准.
  5. 本会收入与资产只得用於谋求达成本会宗旨之用途之开销, 如付还执委, 受薪职员或任何会员或任何为本会服务之工资, 但绝不能被用为缴付任何会员遭法庭判决之罚款或赔偿会员.
  6. 本会不涉及任何政党, 政治活动或将基金作为政党政治目的用途.
  7. 本会财政年度结束后, 财政须尽早备就收入与支出报告表, 并交本会所指定之审计师审查, 经审查之帐目须提交会员大会批准.
  8. 本会之会计年度为每年正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十九条   审计师
   
  1. 一位或多位合格审计师由会员大会委任. 审计师有权列席任何会议, 惟无表决权.
  2. 审计师须将上年度账目核算并具报告书或证明书呈交员大会审查. 审计师亦得由会长指示核查在职期间任何本会之账目, 并具报告书呈予执委会.
     
第二十条 :

产业理事

   
  1. 三名年龄超过廿一岁之产业理事由会员大会委任以执行一九六六年社团法令所规定之职务. 产业理事必须身为执委.
  2. 产业理事之职务将於其本人任期终止为止, 但可在下届会员大会每两年一次选举中连选连任.
  3. 产业理事须依照会员大会指示处理本会之不动产, 但全部不动产须以本公会名义注册.
  4. 产业理事如无会员大会同意及授权不得售卖, 取消或转让本公会任何产业.
  5. 产业理事因健康欠佳, 精神不健全, 离开本邦超过一年或其他理由, 不能执行或不能圆满执行其职务时, 会员大会可将其免职. 如来届会员大会之前遇有产业理事死亡, 辞职, 破产或被解职则应召开特别会员大会选出人选填补其空额.
     
第廿一条 :

名誉会长与顾问

   
  1. 执委会得推选会员中素孚众望或对本会有特别贡献者任名誉会长与名誉顾问.
  2. 名誉会长与名誉顾问可列席任何会议, 共策会务之进行, 惟无表决权.
     
第廿二条 : 小组或委员会
   
  1. 执委会有权成立小组, 包括义山小组, 奖助贷学金委员会, 青年团, 妇女组等, 在必要时可给予某些权力, 并可收回所授权力或解散该小组或委员会.
  2. 小组或委员会可提供对本会有益之建议, 但一切议决案须提交执委会通过后, 方为有效.
  3. 执委会可邀请该小组或委员会派代表出席执委会会议, 惟其代表无表决权.
  4. 执委会有权制订细则以支配在本条文下所立之小组或委员会, 惟此细则不得与本会章程互相矛盾.
     
第廿三条 : 青年团与妇女组
    本会设立青年团与妇女组各一, 由执委会依照章程第廿二条所制订之细则支配之. 青年团或妇女组之成员必须是本会之会员.
     
第廿四条 :

奖励

    凡会员, 执委或办事人员对本会著有劳绩或捐助钜款者, 应予奖励. 其奖励条例由执委会另订之.
     
第廿五条 : 禁例
    1. 无论任何人士不得在本会会所内吸毒, 聚赌, 宿娼及进行一切非法活动.
2. 凡未经本会批准, 任何人不得以本会名义进行募捐或其他活动.
     
第廿六条 : 特别规定
   
  1. 本会之执委, 顾问及职员, 须为马来西亚公尼.
  2. 任何在一九八一年社团修正法令第九节A下被剥夺资格之人士, 不得成为本会之执委, 顾问或职员.
  3. 本会不得付给会员或亲属, 在社团法令第二条下所规定的利益.
  4. 本会不得接受大学或大专学院之在籍学生为会员, 除非其事先获得有关大学或学院之书面许可.
     
第廿七条 : 章程解释
    对章程无明文规定之事项, 执委会有权加以解释, 若有必要则加以裁夺.
     
第廿八条 : 修改章程
    本会章程, 除非得到三份之二出席会员大会之在场会员同意, 不得修改. 凡经修改之章程, 由社团注册官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廿九条 :

解散

   
  1. 在以解散为目的而召开之大会上, 出席会员五份之四人数赞成通过得自动解散.
  2. 本会依据上述规定解散后, 对所负合法债务应予还清, 余存款项依照大会指示予以处理.
  3. 解散本会之通知书应在决定解散后之十四天内通知社团註册官.
     
本会章程重新修改并於06/09/1993获得社团注册官批准
本章程於15-08-2001重新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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