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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拉越客属公会李志明大学贷学金赞助人

拿督李志明
李志明大学贷学基金委员会章程
- 名称:
此基金定名为「砂拉越客属公会李志明大学贷学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 注册地址:
本基金之注册地址设於砂拉越古晋金玉路34-36号三楼.
- 宗旨:
鼓励及协助有志进入大专就读之会员或其子女, 因家境非裕, 以造就有用人才, 为社会及国家服务.
- 组织:
- 本基金由砂拉越客属公会(以下简称「本会」管理之. 本基金委员会之任期两年, 连选得连任, 成员为十一人, 由本会会长, 秘书长, 财政与文教为当然成员, 其余成员则由本会执委会委任之.
- 本基金委员会设半主席一人, 副半主席二人, 秘书一人, 副秘书一人, 财政一人, 副财政一人, 调查二人, 委员二人.
- 职权:
- 主席 - 负责管理及监督本基金之收入, 执行一切之议决案, 并主持本基金之会议.
- 副主席 - 协助主席执行一切任务, 主席缺席时, 代理其职务.
- 秘书 - 协助主席执行一切任务, 负责保管及处理一切文件.
- 副秘书 - 协助秘书执行其职务, 秘书缺席时, 代理其职务.
- 财政 - 负责处理一切账目, 连同主席, 秘书签署支票及收据等. 篇定常年财政收支表, 提交本会常年会员大会核准后, 再提呈一份财政报告表呈交捐献人或其代理人.
- 副财政 - 协助财政执行其职务,财政缺席时, 代理其职务.
- 调查 - 负责调查申请人之一切情况, 并将调查结果提交本基金委员会.
- 委员 - 出席委员会会议, 提供意见策进会务之实行.
- 基金来源:
- 由本会名誉顾问李志明乡贤捐献;
- 由贷款人偿还之款项.
- 基金之保管及支付:
所有款项必须存入本基金之银行户口, 或拨部份作定期存款, 以资生息. 开出支票应由本基金会主席 (如出缺由副主席代), 财政 (如出缺由副财政代) 以及秘书 (如出缺由副秘书代) 联合签署, 方为有效.
- 申请资格:
申请人必须是本会会员或永久会员及入会超过一年, 无拖欠年捐者.
- 获准进读国内外之大学或专门学院 (不包括师资学院或短期训练班).
- 毕业或修完国内外之大学课程而继续研读硕士或博士学位者.
- 申请手续:
贷学金申请人必须填具两份申请表格, 连同两张最近半身照片, 学业成绩报告表, 以及其他证明文件. 上述申请表格及其他证明文件, 须于本基金发出申请, 贷学金启事后一个月内, 寄呈本基金. 逾期概不受理. 所有申请书由本基金会审查核准. 录取者须于接获通知两星期内签署三份贷学金合约, 及三份产业抵押字以不动产抵押予本会.
- 名额及款额:
- 贷学金名额若干及贷学金多寡, 将视本基金之财政情况而由本会基金委员会决定之. 惟国内大专就读者, 每名每年不超过壹万零吉, 贷款期限以申请者所攻读课程之学年而定.
- 凡遇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者, 本基金会可视申情人经济情况酌量贷款之.
- 义务:
- 获得贷学金之学生, 每年必须将考试及操行成绩报告表寄交本基金会查阅. 倘有:
- 行为失检或考试成绩不及格;
- 获得其他奖助或贷学金者, 本基金会有权取消或改变其受贷金额.
- 受贷人于完成学业后六个月, 必须将其贷金, 在四年内摊还.
- 受贷人因特别缘故, 或成绩不佳, 其贷学金将被中止. 其过去所贷之款, 必须分期偿还; 如有违约, 本基金会或本会有权追算利息或采取法律行动追收之.
- 受贷人尚未还清贷学金而不幸死亡或经医生证明残废而永久不能工作者, 本基金会可豁免其偿还之责.
- 受贷人必须遵守贷学金合约及地产抵押字之条文.
- 查账:
本会之审计师为本基金之当然查账, 并向本基金委员会及本会执委会作出报告.
- 法定人数:
本基金会之会议法定人数为二分之一委员出席.
- 细则解说:
本会执委会有权将解说本基金之细则, 合约及在必要时决定细则中无详细之任何细则问题.
- 修改细则:
本细则如有未尽善处, 本会执委会有权修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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