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名称
    本团定名为砂拉越客属公会青年团,简称客青。
     
第二条   团址
    本团设在本会会所内。
     
第三条   释名
   

本会即砂拉越客属公会。
本团即砂拉越客属公会青年团。
理事会即本团理事会。

     
第四条   宗旨
   
(甲) 协助推动本会所定之宗旨。
(乙) 谋求团员福利。
(丙) 辅导青年从事康乐活动。
(丁) 通过各项活动来培养本属会青年领导人才。
     
第五条   团员资格
   
(甲)? 正式团员:凡本会会员,不分性别,年龄十八岁至四十五岁者均得申请为本团团员。
(乙) 附属团员: 正式团员之配偶将自动成为本团附属团员。
     
第六条   入团手续
   

申请入团者,须填具入团申请书乙份,由本团一团员介绍,经理事会批准,方成为团员。理事会有权拒绝任何入团申请而不必说明理由。

     
第七条   退团
   
(甲) 任何团员如欲退团,应具函通知理事会。退团者应清还一切财物, 惟不得要求退回其以往所有之捐献或向本团追讨任何产业或赔偿。
(乙) 凡年龄超过四十五岁者,即失去团员资格,惟不包括应届理事在内。
     
第八条   开除团籍
   

凡团员有损本团之信誉及违反本团之章程者,本团理事会有权革除其团籍被开除团籍者,有权在卅天内向本会执委会上诉。本会执委会之决定即为最後之决定。被开除团籍者应清还一切之财物,惟不得要求退回以往所有之捐款,或向本团追讨任何产业或赔偿。

     
第九条   经费
   
(甲) 本团经费由本会执委会拨款津贴。
(乙)

本团在必要时得徵收特别捐及举办各项筹款活动,惟事先须徵得本会执委会之允准。

(丙) 本团得接纳任何自动捐献。
     
第十条   团员义务与权力
   
(甲) 凡团员均得参加本团一切活动。
(乙) 惟正式团员享有表决,选举及被选权(附属团员则无此权利)。
(丙)

凡正式团员必须准时出席会议,爱护本团,协助团务发展,并遵守 本团章则及一切议决案。

     
第十一条   组织
   
(甲) 本团系隶属下本会之下组织,以本团团员大会为最高权机构。在团 员常年大会选出廿三名团员组成本团理事会,任期二年。另委任查账一名。
(乙) 本团理事会设: 团长一名,第一副团长一名,第二副团长一名, 秘书一名,中文书一名,英文书一名,国文书一名,财政一名,副 财政一名,文教二名,康乐二名,体育二名,公关二名,经济二 名,登记二名及委员二名。
     
第十二条   职权
   
  1. 常年团员大会:
    1. 常年团员大会为本团最高机构。
    2. 团员大会的职权如下:

    (甲) 制定及修改章则。
    (乙) 选举理事 (如属选举年)。
    (丙) 委任查账。
    (丁) 审查及核准理事会常年财政及团务报告。
    (戍) 讨论及议决团员提案及其他议案。

  2. 理事会:

本团理事会负责处理团务,办理下列事项:
(甲) 执行团员大会及本会执委有关本团之议决案。
(乙) 策划团务发展及处理日常事务。
(丙) 筹措经费及审核每月收支费用。
(丁) 审核会员入团申请书。
(戊) 设立工作小组或委员会负责特定工作。
(己) 填补理事会之任何空缺。
(庚) 复选理事,并在选举後三周内完成 (如属选举年)。

  1. 团长:

团长职权如下:
(甲) 主持本团会议及领导团务发展。
(乙) 代表本团对外事务及本会执委会保持联络。
(丙) 在表决中,双方票数相等时,有权附议一方使该议案通过或取消。
(丁) 签发一切对外函件。

  1. 副团长:

(甲) 襄助团长办理本团团务。
(乙) 团长缺席时由第一副团长代行其职权,团长与第一副团长均缺席时,
则由第二副团长代行其职权。
(丙) 正副团长均缺席时,由理事会另选人代行其职权。

  1. 秘书:

秘书职权如下:
(甲) 协助正副团长执行理事会委办各事项。
(乙) 掌管本团一切印信记录。
(丙) 在团长指示下,或依据章则规定召开会议。

  1. 各文书:

中文书负责处理本团一切有关之中文文件,记录及翻译工作。
英文书负责处理本团一切有关之英文文件,记录及翻译工作。
国文书负责处理本团一切有关之国文文件,记录及翻译工作。

  1. 财政:

财政职权如下:
(甲) 管理本团一切财政收支。
(乙) 鸠收捐款。
(丙) 呈报常月及常年进支账目。

  1. 副财政:

(甲) 襄助财政办理本团财政事务。
(乙) 财政出缺时,代行其职权。

  1. 经济:

经济组职权: 负责推动及协助本团及其各小组之财经事务。

  1. 文教:

文教组职权如下:
(甲) 负责处理本团一切文化及教育事务。
(乙) 负责出版团讯。

  1. 康乐:

康乐组职权: 负责处理本团一切健康娱乐活动。

  1. 体育:

体育组职权:负责处理本团一切体育活动。

  1. 公关:

公关组职权如下:
(甲) 负责本团一切内外交际及联络工作。
(乙) 负责本团宣传工作。

  1. 福利:

福利组职权: 负责处理本团团员之福利,协助母会推动慈善与福利工作。

  1. 查账:
(甲) 由团员大会委任一名非理事者为查账。
(乙) 负责查核本团一切账目,并向团员大会呈报告书或证明书。
(丙) 任期二年,不得连任。
( 丁) 若任期中辞职,本团理事会在本会执委会允准下委一非理事团员填补之。
     
第十三条   财政规定
   
(甲)

本团财政於正月一日开始。

(乙)

本团财政得於任何时期保存不超过二百元之现金,超过此额,现金及支票, 应该一周内存入本团银行户口。

(丙) 本团团长有权决定不超过四百元之开支。
(丁) 本团理事会有权核准不超过五千元之开支。
(戊) 任何超过五千元之支出,须徵得本会执委会之核准。
(己) 本团银行支票,须由团长或秘书联同财政联合签署方为有效,并加盖本团印章。
(庚) 所有财政支出单据须由团长或秘书连同财政签署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会议
   
(甲) 常年团员大会:
  1. 本团团员大会在本会会员大会前一个月内召开(惟不包括第一届团员大会)。
  2. 列明议程之开会通告应於会前二周发出。
  3. 开会法定人数:至少有理事会人数双倍或全体团员之三分之一,以其较少 者为法定人数。
  4. 倘逾开会时间超过卅分钟,出席团员不足法定人数流会时,另发通告,展期三周内另行召开,出席人数不拘,均可成会。
  5. 到会团员不得代表其他团员签到或投票。
(乙) 特别团员大会:
  1. 理事会认为有需要时,得召开特别团员大会。
  2. 或由廿名团员联名具函,列明开会理由及提案请求时,秘书得在接信後三 周内召开之,惟须有三分之二之联名者出席方为有效。若逾开会时间卅分 钟尚不足法定人数而流会时,则六个月内不得以同一事项要求另开第二次 特别团员大会。
  3. 特别团员大会只能讨论议程所列明之事项与提案。
  4. 法定人数及到会规定与常年大会相同。开会通告应於特别团员大会前一周发出。
(丙)

理事会会议:

  1. 至少每三个月召开一次,法定人数为全体理事人数之半数以上为准。
  2. 理事若一连三次无故缺席即当自动辞职论。
  3. 团长有权随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4. 理事不少过八名者,亦可联名要求召开理事会会议。
  5. 遇紧急事项,无法召开会议讨论,可以传单方式呈请全理事考虑;事後应把决定提交理事会复准存案。
    1. 所讨论问题,应清楚列明於书面通传中,并寄发予各理事。
    2. 至少半数之理事应表明赞成或反对该提案。
    3. 决议须由大多数票通过方为有效。
    4. 通过书面通传所取得之决议须於下次理事会上提出报告,并记录在案。
     
第十五条   选举及任期
   
(甲) 任期
本团理事任期以两年为限,连选得连任,惟团长一职不得超过四年;财政一职也不得连任超过四年。
(乙) 选举:
  1. 选举以提名竞选方式进行,每两年进行选举一次。
  2. 竞选者应向秘书处领取提名表格填具,并由二名团员附议,在团员大会七天前提呈秘书处。
  3. 选票在团员大会上当众发出,一人一票,由团员亲自领取及投票;别人不得代领代投。
  4. 选举由理事会选出五名选举委员会权负责主持。选举委员会必须是未参加竞选者。
  5. 选举委员会在选举完成后即告解散。
  6. 选举委员会有权拒绝任何不合手续之提名表格。
  7. 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当众宣布。
  8. 团员在竞选理事时,必须未满四十五岁,若当选而任期中屈满四十五岁,得继续留任,直到任期满为止。
  9. 初选廿三名理事,在三周内进行复选。
     
第十六条   产业信托人
    本会产业信托人为本团当然信托人。
     
第十七条   奖励
    凡本团团员有优异表现者,本团理事会得呈请本会执委会奖励之。
     
第十八条   禁例
   
(甲) 无论任何人不得在本团会所内吸毒、聚赌、宿娼及一切非法活动 。
(乙) 凡未经本团理事会批准,任何人不得以本团名义进行募捐及其他 活动。
     
第十九条   修改章则
   

本章则如欲修改或增删,须经出席团员大会三分之二的团员之票决赞成,并提呈本会执委会批准后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章则解释
    本章则如有未列明或有疑点之处,理事会有权作适当之解释及裁夺之。
     
第廿一条   解散
   
  1. 本会解散时,本团即自动解散。
  2. 本团在团员大会中,若得全体团员四分之三票决赞成,并得本会执委会允准后,得解散之。
  3. 本会执委会亦可按照本会章程条文规定解散之。
  4. 解散后,一切债务必须清还,剩馀款项提交本会执委会处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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